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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5项认证规则的客户告知函
本臻力行认证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5项认证规则的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BMC认证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已于2026年1月底发布了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CNCA-E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CNCA-OHSMS-01:2026)、《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CNCA-ISMS-01:2026)、《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CNCA-ITSMS-01:2026)、《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CNCA-EnMS-01:2026)(以下统称 “新版多体系规则”)。上述5项新版规则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为协助贵组织精准把握各体系新版规则的核心要求,统筹部署衔接准备工作,确保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S)、能源管理体系(EnMS)认证活动的连续性、符合性与有效性,顺利完成新旧规则平稳过渡,现将新版多体系规则的核心修订要点及贵组织需重点关注的事项专项告知如下:
一、认证申请(新版规则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组织应具备以下共性条件及各体系专项条件:
(一)共性要求
1、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对应体系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其中EMS、OHSMS、ISMS、ITSMS运行满三个月,EnMS运行满六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则禁止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各体系专项要求
1、EMS: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2、OHSMS: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拟认证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3、ISMS: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
二、认证合同与认证费用支付(新版规则 5.3)
通过申请评审后,双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组织应严格按照《认证合同书》约定履行相应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贵组织或贵组织的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向我机构直接支付,除此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
三、认证审核安排(新版规则 5.4,5.6-5.9,5.12)
(1)初次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2)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3)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原证书终止日期再加3年。若未能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严重不符合纠正措施验证,不予再认证。
(4)特殊审核:各管理体系在发生投诉、重大环境/安全/网络安全事故、重大变更、认证暂停,或获证组织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时,均需实施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的特殊审核
(5)审核时间:审核时间按人日计算,1人日为8小时,如果贵组织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四、审核实施要求(详见规则 5.5,5.10)
(1)组织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现场审核时贵组织认证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首末次会议的参会要求:均要求最高管理者及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会,最高管理者无法参会应提前书面授权并说明理由;其中OHSMS 除上述人员外,还需负有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责任的管理者、员工代表及负责员工健康监视的人员共同参会。
(3)每次审核均需对最高管理者进行面对面访谈,核实其对体系方针、目标的熟悉程度及推动体系实施的实际情况;若最高管理者不熟悉体系核心要求或未参与体系推动,认证审核不予通过。
(4)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贵组织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制定与实施;其中严重不符合项验证时限为:初次认证 6 个月内、监督审核 3 个月内、再认证在原证书到期前;轻微不符合项可制定整改计划,在下次审核时验证;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授予、保持或更新认证。
(5)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6)发生下列情况的,我机构将终止审核:
1.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OHSMS 审核期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新版规则 6)
(一)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获证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正确使用对应体系的认证证书和标志,接受我机构监督管理;证书处于暂停、撤销或注销状态后,不得继续使用;
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体系认证标志,仅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对应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标志;
(二)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新版规则 7.2、7.3、7.4)
(1)证书暂停的情形
1.各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体系认证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反映获证组织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体系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2)证书撤销的情形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OHSMS适用);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的,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的;
5.所认证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3)证书注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我机构确认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
新版规则在认证机构履职要求与受审核组织体系运行标准方面,均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与细化的规范。恳请贵组织高度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核心变化,统筹谋划各项衔接准备工作,严格对标新版规则要求规范体系运行,确保管理体系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落地。同时,敬请积极配合我机构开展后续相关审核及认证衔接工作,保障认证流程顺畅推进。
为助力贵组织精准理解、全面掌握新版规则要求,切实提升准备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本次随函附上新版规则全文及释义,供贵组织查阅学习。
若贵组织在规则解读、准备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我机构提供进一步的专项解读支持,欢迎随时与本机构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见我机构官网(www.benchmarks.cc)。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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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臻力行认证检测(浙江)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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